重大傷病證明
1. 保險對象經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確定屬於公告之重大傷病時,即可檢具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、醫師開立30日內的診斷書正本、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(如現場臨櫃申請者,請攜帶健保卡),向健保各業務組提出申請。
2. 洽詢醫院如有代辦,可委由醫院代為申請。
3. 民眾對重大傷病有疑義,可洽詢轄區健保業務組:
臺北業務組: | (02)2348-6771、23486772、23486773 | 臺北市公園路15號之1號5樓 |
北區業務組: | (03)4339111轉8050 | 中壢市中山東路3段525號 |
中區業務組: | (04)22583988轉6733 | 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66號。 |
南區業務組: | (06)224-5678轉1331 | 臺南市公園路96號 |
高屏業務組: | (07)231-5151轉2340 |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59號 |
東區業務組: | (03)833-2111轉2025、2027 | 花蓮市軒轅路36號 |
本資料來源:衛福部健保署
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
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三O七八四九七號公告
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O二一五二九號公告修正
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六月 二十 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O三四二八七號公告修正
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十月 五 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O五九九四四號公告修正
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五O一八九三三號公告修正
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五年七月 六 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五O三七五四五號公告修正
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一月 十四 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七OO六三四六號公告修正
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七OOO四四四號公告修正
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五月 二十 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七O二五九O五號公告修正
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七O六一O九二號公告修正
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八O二一六一二號公告修正
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八月 三十 日衛署健保字第O九一OO五四二三三號公告修正
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衛署健保字第O九OO六七五一九號公告修正
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八年 二月十八日衛署健保字第O九八二六OO一O四號公告修正
行政院衛生署一○○年三月二十五日衛署健保字第一○○二六六○○六七號令訂定修正